关于确认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1    浏览次数:4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设区市经贸、财政、税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进行认定,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并公示,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利用废水(液)废渣、再生资源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要求,现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见附件)。请有关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到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领(换)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手续,当地税务部门依据企业持有的认定证书及有效期限,给予办理有关减免(退)税手续。

  各有关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环资处)反馈。

  联系电话:0591-8782190387822107

  联系人:郑高春 郭宗建

  附件:2011下半年28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产品)名单.xls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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