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4号);
4.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二、核发对象
1.在我省登记注册的所有在用机动车;
2.外省籍在我省年检的所有在用机动车。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暂缓核发。
三、核发时间和核发地点
1.时间:2011年7月1日起陆续在全省开展核发工作。
2.核发地点:全省各设市环保局和机动车检测站。目前受权的设区市有:福州市(咨询电话:0591-87322809)、厦门市(咨询电话:0592-12369)、泉州市(咨询电话:0595-28679669)、三明市(咨询电话:0598-8295109)、莆田市(咨询电话:0594-2670728)、平潭(咨询电话:0591-23157028)、其他地市正在申请中。
四、核发所需材料
1.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车辆:车辆所有人有关有效证件(私家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非本地注册登记的车辆:要在车辆登记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书、车辆所有人有关有效证件(私家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抵押贷款车辆:车辆所有人有关有效证件(私家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加盖抵押机构公章)。
4.无法确认标志种类车辆。由各核发点填写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表(申请表可到设区市环保局领取),报设区市环保局,由设区市环保局汇总后向省环保厅或国家环保部机动车中心请求技术支持,经鉴定确认标志种类后予以核发。
5.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核发程式
1.备齐所需证件和资料递交核发窗口;
2.工作人员录入资料信息;
3.领取环保标志、取回相关证件。
六、环保标志使用和有效期
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与机动车年检同步进行,有效期至年检日期止。
七、环保标志核发办法
标志类型 |
核发办法 |
绿色标志 |
1.系统查询:经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系统查询。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 2.注册登记时间判断: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 ①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②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③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3.对按注册登记时间核发标志有异议的,可申请一次技术鉴别。 |
黄色标志 |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 |
八、核发费用
环保标志核发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注:市民可自行登录环保部网站(www.mcp.gov.cn)、
机动车环保网站(www.vecc-mep.org.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