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厦门、泉州、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福州、厦门、泉州和宁德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以下口岸开放范围内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福州港口岸江阴港区2-5号泊位;
二、厦门港口岸现代码头、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码头、海沧港区远海码头15-17号泊位、新海达码头18-19号泊位和国贸码头21号泊位;
三、泉州港口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煤码头;
四、宁德港口岸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外轮维修点、易和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外轮维修点。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