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产许可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22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随着各类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特别是加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量的快速增长,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模式和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形式已不能适应当前行政许可办理时效的要求,并已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质监部门的社会形象。为提高生产许可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服务企业,服务海西建设,省局决定,加强生产许可工作质量和许可时效的监督管理,对现行生产许可工作机制进行改革,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现行生产许可工作机制

  (一)设立独立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机构。省、市两级均设立独立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机构,直接受省局或设区市局的领导,业务上配合食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开展工作,根据省局确定的食品或产品类别分工,分别承担辖区内或分工范围内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现场核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审查材料的汇总上报、证书发放等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二)建立专职审查员队伍。专职审查员作为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企业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材料的汇总等具体业务工作,人数由省局根据省级及各设区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量核定,参照《福建省质监系统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由质监部门所属技术机构中选调。由质监部门所属技术机构中选调的人员,在关系尚未转入审查机构前,必须完全与原单位离,专职从事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二、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咨询行为监督

  (一)实行生产许可告知制度。由省局统一制定《生产许可告知书》(见附件),在企业提交生产许可申请后,生产许可受理机构应将其随同《材料收件单》或《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并交付企业,明确告知企业生产许可各阶段的工作内容、时限规定、企业义务、责任等,让企业参与对许可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生产许可告知书》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后由现场核查组收回,与该企业的其他生产许可材料一并存档。生产许可告知制度自201011日起施行。

  (二)将生产许可咨询行为从质监部门完全剥离出去各级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参与生产许可咨询活动,不得设立相应咨询机构。目前依托、挂靠在质监部门从事生产许可咨询业务的学(协)会组织,必须于2009年底前与其所属质监部门实现“四分离”(即:职能分开、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财产分置),各设区市局要对“四分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首先要保证人员、财产(财务)、职能分离、分置、分开工作的落实。要加强对社会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的监督,严厉查处假冒质监名义,行赢利目的的咨询行为;加强对生产许可咨询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具备咨询条件,盲目指导,甚至不择手段诱导企业造假,伪造生产、管理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等造假行为的咨询机构,要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

  三、抓好落实,确保措施到位

  (一)建立审查机构与审查员管理制度。省局将尽快制定《福建省质监系统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及审查员监督管理规定》(暂定名),明确生产许可审查机构的设立条件、人员聘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工作质量与时效考核、法律责任、监督管理要求等,严格审查机构和审查员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工作秩序,确保审查工作质量和许可时效要求。

  (二)加快审查机构建设步伐。省局将启动专职审查员的招聘工作,并争取在20101季度前完成;同时,落实好审查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20101月底前,各设区市局要基本完成生产许可审查机构的筹备工作,落实好负责人选和办公场所,负责人必须全职从事生产许可审查机构的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确保生产许可新、老工作机制的平稳过渡和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正常延续。在审查机构成立后的半年至一年过渡期内,各地可采取以老带新的方式,对新招聘人员进行培训及现场指导,直至其可独立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考取审查员资格。

  (三)确保现场核查监督工作落实到位。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必须保证现场核查期间观察员的到位,不得出现因观察员派出问题影响或延误现场核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四)建立考核、督查和通报制度。2010年起,将生产许可工作质量、时效列入省局千分制考核范畴,进一步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建立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指导和审查时效督查制度,省局和设区市局食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省、市两级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质量及许可时效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了解新机制实施后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建立季度通报制度,由省局食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省、市两级的许可审查工作进展情况、观察员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许可时效情况等进行汇总、统计、通报。

  (五)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指导。市、县局应加强对辖区内申证企业的指导,聘请专家或熟悉相关许可条件、程序要求的人员,采取有效的培训措施,避免企业走弯路,提高许可申请、审查的一次性通过率。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要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及企业反映,主动介绍生产许可工作流程及要求,汇报许可工作开展情况,解决存在问题,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七)建立专项奖励制度。省局将在每年度对各设区市局生产许可时效考核的基础上,对生产许可工作质量优秀、无许可时效延误行为的设区市局给予奖励。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闽质监监〔2009〕68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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