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02    浏览次数:3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2]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2年福建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单位:厅畜牧业处

  电    话:0591-87837179

  邮    箱:xmyc@fjagri.gov.cn

  传    真:0591-87837155

  举报电话:0591-87837179

  附件:1.《2012年福建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申报书》

  2.《2012年福建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现场考核情况表》

  3.《2012年拟推荐参加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名单》

  4.《福建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表》(表4-1~表4-4)

  5.《2012年福建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整改情况表》

  二О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2年福建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畜禽生产方式转变,全面提升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2012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创建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畜禽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科技支撑、示范带动,以及专家现场督促、指导、验收等,推动全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建设,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和畜产品有效供给能力,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加快推进海西现代畜牧业建设。

  (二)创建目标。2012年继续在全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与验收,创建30个国家级和100个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使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二、创建主要内容

  (一)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二)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三)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四)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生猪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五)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省级标准化创建场要根据2011年省级专家现场指导提出的建设内容、标准化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按照“五化”要求提升标准化养殖水平。鼓励各创建场加大投入,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和创建水平。

  三、申报要求与程序

  (一)申报条件。国家级创建场条件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具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验收意见》;符合“五化”要求,为当地最好养殖企业,并能起示范带动作用。创建场畜禽养殖数量指标要求:

  1.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 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 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5万只以上。

  (二)推荐数量。根据畜禽养殖重点区域发展现状,核定各设区市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总数量,分畜种创建数量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分配推荐指标为:

  国家级创建场推荐安排36个。福州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龙岩市等各4个、厦门市3个、平潭综合试验区1个。以上畜禽创建场申报以生猪为主,兼顾蛋鸡、奶牛。

  2.省级创建场安排。2011年中央投资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项目单位为创建对象。

  (三)推荐程序。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将自愿参与国家级示范场创建的养殖场户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给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由设区市筛选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辖区最好的畜禽养殖场推荐上报省厅。

  (四)推荐时间。各设区市于3月9日前,汇总推荐上报拟参加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3月25日前,汇总推荐上报拟参加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含各场申报书(详见附件1),经省厅审核,确定参加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示范场,于3月20日前,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农业部。

  四、实施进度安排

  2月,制定并印发《福建省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及《福建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3月,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按时间要求完成推荐工作;

  4月、6月,组织畜牧行政管理、专家参加农业部第一期、第二期示范创建技术培训班;

  4月,举办由各设区市、创建所在县(市、区)畜牧站长、专家参加的全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培训班;

  4-8月,具体实施示范创建活动,各级专家深入创建单位指导开展工作;

  8月,上旬各场完成国家级创建工作,设区市集中上报各国家级创建场现场考核表和整改情况;月底前省厅完成国家级示范场验收;

  9月,迎接农业部督导检查;月底上报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验收名单;

  10月,组织参加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工作会;

  11月,上旬各省级创建场完成创建工作,设区市集中上报各省级创建场现场考核表和整改情况,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月底前省厅完成省级示范场验收;

  12月,完成全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总结。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要求,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创建工作。各设区市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示范创建,完善工作方案和创建技术专家组;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完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创建场的责任人、技术指导专家,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大政策支持。我厅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各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三是开展宣传报道。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养殖场户知晓创建内容和要求,调动养殖场户的积极性,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二)强化创建指导。一要加强培训指导。省厅将分期组织省级畜牧行政管理、专家参加全国示范创建培训,组织各设区市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技术人员和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加强对创建场进行技术指导;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按场指定技术责任人,实行专人包场指导创建工作,每个创建场应指定2个技术指导专家,要切实将生猪标准化规模场建设项目与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有机结合,用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指导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制定完整的创建方案,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对管理措施进行规范。各级要按照《福建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重点指导各创建单位优化场区布局、完善设施与设备、强化管理与防疫、推进生态养殖等,全面提升各创建单位的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水平。二要加强技术支撑。各市、县(区)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建立健全创建技术专家组考核制度,完善专家队伍,切实做到专家组人员固定、技术过硬、工作负责、公平公正,要加强检查考核,对于不能发挥技术服务的,及时予以调整。

  (三)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公开监督电话。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跟踪、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确保示范场质量标准。二是实施验收挂牌。我厅将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对参加创建活动的标准化养殖场进行现场验收、督导、“回头看”,通过国家级创建场验收,经公示无异议后,择优上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并颁发标牌。三是加强“挂牌”后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已挂牌的示范场的日常监管,重点督导示范场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到位,是否按规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务必要从严考核,宁缺毋滥,随时接受上级组织的抽查复核,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作用和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的示范场要及时上报,及时予以摘牌,取消其示范场资格,以确保示范场标杆作用。

  (四)强化示范成效。一要发挥示范效应。在组织好新一轮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要注重挂牌示范场辐射带动效应的发挥,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示范带动方式,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有实效,带动更多的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二要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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