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专利奖评奖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对原《贵州省专利奖评奖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8月18日
附件:
贵州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成立贵州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处,负责专利奖评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贵州省专利奖设贵州省专利金奖和贵州省专利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和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贵州省专利金奖和贵州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和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每两年组织一次贵州省专利奖评选活动。每次评选贵州省专利金奖2项、贵州省专利优秀奖10项、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1项、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5项。
第五条 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贵州省专利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贵州省专利奖的推荐申报、评奖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贵州省专利奖。
第八条 中央在黔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其它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区市(州)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初审后择优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
第九条 申报贵州省专利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评奖当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且稳定,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三、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贵州省专利奖。
四、按要求填写《贵州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当年专利年费缴费证明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
(四)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贵州省专利奖评奖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 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 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发展前景。
第十一条 贵州省专利奖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获奖项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对初步获奖项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获奖项目名单,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项目,在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和《贵州日报》上公布。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
一、贵州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将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推荐单位。
三、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贵州省专利奖的表彰和奖励
一、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向荣获贵州省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
二、对荣获贵州省专利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三、对荣获贵州省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四条 若发现获得贵州省专利奖的有关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贵州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撤销所获奖项、追回奖牌、奖金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参与贵州省专利奖评奖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通知原文电子版: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