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22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努力开创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局面,全力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必须进一步完善工作责任体系,对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工作目标实行控制和考核。根据省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结合本系统实际,现就2012年全省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考核目标责任明确如下: 一、法定检验检测责任区划分 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根据核准范围承担全省(不含厦门市)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任务,但气瓶定期检验和下列单位所负责区域或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除外: 1.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超临界压力以上电站锅炉的安装监检和内外部定期检验;A级大型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2.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全省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3.福州天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分公司及华夏国际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电厂的锅炉、压力容器、附属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4.南昌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 铁路系统内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检验范围为:GD4、RD4、FD1、QD3、QD1、QD7、ND1。铁路系统的特种设备要到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接受所在地质监局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5.厦门市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法定检验检测责任按省局原定的办法划分;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核准范围之外的法定检验检测任务由省锅检院、省特检院和国家院(中心)承担。 二、严格落实考核目标 1.法定检验检测工作目标: (1)重点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含安全阀)定检率100%; (2)锅炉内部检验定检率100%,外部检验定检率≥90%; (3)医用氧舱定检率100%; (4)电梯定检率100%; (5)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检率≥95%(其中V≥50m3球形储罐、超高压容器定检率100 %); (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定检率≥50%; (8)锅炉安全阀校验定检率≥95%; (9)锅炉水质、油质监测率≥50%。 (10)监督检验目标:制造监检、安装监检和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均100%。 (11)检验报告及时率≥95%。 2.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应检数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平台2011年底的在册数为基数,不含报停、延期检验和报废、拆除数;省局负责使用登记的2012年度应检特种设备目录见附件1、2、3。 三、促进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1.加强宣传,强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2.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安全重要问题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特种设备安全重要问题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1]4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问题的处理要做到件件有落实(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负责实施安全监察的监察机构报告),形成闭环管理,相关见证材料建档保全。 四、其它要求 1.各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要对受检单位及所检设备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察体系建设的通知》(闽质监特[2011]664号)要求,及时维护更新监察平台数据库。 2.按照法定检验检测的责任目标和责任区域分工要求,努力实现检验检测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并做到定检计划数,停用数、延期检验数、报废数、拆除数、已检数有帐可查,见证材料保全完整。 3.各检验检测单位要及时向监察平台传输相关数据;数据不能传输的,要指定专人登录监察平台进行手工录入,确保监察平台数据的及时更新。 4.实施定期检验时,检验员要将被检单位所持有的旧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收回交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地的监察机构换发新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证随检验报告一并交给使用单位。 5.配合监察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其它临时性工作安排。 6.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要将新安装的特种设备信息材料移交给负责定期检验的单位。 7.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自身建设,确保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规范检验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并防止发生下列情形: (1)出具虚假报告(包括走过场、虚填虚编检验数据); (2)超核准范围开展检验检测; (3)检验员无资格或超资格范围开展检验; (4)被发现存在重大检验质量问题或有失公正性问题; (5)被发现在检验过程中存在强行服务、推销商品、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 (6)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为。 8.检验检测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检验案例要按季度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上报。每年年底,各检验检测单位要将年度完成法定检验责任目标任务的情况向省质监局报告。 附件:1.2011年度电站锅炉内部检验计划 2.2011年度汽车罐车检测计划 3.2011年度罐式集装箱检验计划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6)起重机械定检率≥95%;
2012年电站锅炉检验计划.xls
2012年度汽车罐车检测计划.xls
2012年度罐式集装箱检验计划.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