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辖区内车站、码头、机场、超市、大型商场、体育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领域的特种设备(电梯、自动扶梯等)现场监察力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要求,要加大特种设备法规、规范和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的安全意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要落实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主体。使用单位建立并执行电梯操作规程、维护保养、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日巡视和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公共交通领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投保,确保百姓利益。 三、要落实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电梯制造单位要把在公共交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分布情况报省和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非制造单位维保的电梯进行跟踪检查,根据文件要求,公共交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由制造单位维保,对目前非制造单位维保的场所,维保合同未到期的,期限一年内完成由制造单位进行维保,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期限内制造单位要保证充足电梯备品备件供应,价格公开,并要协助维保单位解决技术问题。对于维保中发现重大隐患及时通报使用单位和当地监察机构采取措施。 四、制造单位所委托的维保单位应进行授权并报当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制造单位要加强对授权委托维保单位的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提高授权维保单位的人员素质,制造单位对授权委托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负责。 五、制造单位和授权维保单位要严格执行《福建省电梯维保行业自律公约》和《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规则》,切实保证维保质量。 六、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时要做好宣传,明确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七、设区市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各部门、使用单位、电梯制造、维保单位加强沟通,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同心协力,确保公共交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电梯的安全运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