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长兴县为2014年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县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4-10-15    浏览次数:2

长兴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报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县的请示》(长政〔2014〕4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长兴县已具备开展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基本条件,同意将你县列为2014年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县。试点时间为一年(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

  请你县按照《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国家试点推广地区工作方案》和《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知〔2013〕23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长兴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并制定实施计划,切实加强县域知识产权评议制度与机制建设。以开展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评议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探索制定评议规范标准与流程,为相关重大公共资源决策部门提供知识产权评议咨询意见,推动省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对县域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支撑作用。

  特此批复。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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