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3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10月31日

  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福建省专利奖的评奖工作,根据《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专利奖授予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人。

  第四条  福建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设立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由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比例应占50%以上。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管理和指导省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确定拟奖励的专利项目、人员、等级,并上报省政府;

  (三)决定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协调专利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工作;

  (三)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业评审组职责:

  (一)对专利奖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评奖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是指在福建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住所地在福建省的个人。省外专利权人许可我省单位实施其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由实施单位申报。

  第十条 评奖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经济效益”主要指新增销售额和新增利润;所称“社会效益”主要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评奖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评奖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是指: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评奖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程序。

  第四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评奖办法,福建省专利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三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十三条 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按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标准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按一等奖和二等奖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一等奖:

  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十七条 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人登录“福建省专利奖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后,在线填写申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推荐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评奖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主要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产品等特殊产品。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通过福建省专利奖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

  (一)是否符合评奖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申报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真实、有效。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符合规定的提交至评审办公室,并汇总每个申报项目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出具书面推荐函于规定时间内送达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推荐单位或申报人补正的内容,申报人须在十日之内在福建省专利奖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评审组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

  评审过程应遵守回避制度,与参评项目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与参评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作为当年专业评审组专家。

  第二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汇总各专利项目的得分及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组织专利权人现场答辩,确定拟奖励的项目、人员、等级。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按照评审规则依次对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备选项目进行投票表决。各等级奖项均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参会委员通过。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评奖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组织或个人就评审结果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的,须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需要保密的内容须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 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出现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第二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的专利项目、人员、等级上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向获得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和奖金,对省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低于所获奖金70%的奖励。

  第三十条 评审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项目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项目纸质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专利奖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做出通报批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的决定。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福建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1):闽知法〔2014〕53号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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