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版权局印发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3-08-27    浏览次数:2

沪版权〔2013〕7号

各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本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版权局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方便当事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根据《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沪版权〔201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变更登记除外)、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申请者,均可按下列申请资助流程向上海版权服务中心申办资助;其中委托上海市版权协会或本市其他代理点代办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变更登记除外)的权利人,建议经原代理点向上海版权服务中心申办资助。

  第三条申请人应先提交网上申请,登陆上海市作品版权保护应用平台(www.shbqdj.cn),进入“软件登记资助”按要求填写“上海市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申请表”并成功提交。申请者成功提交后,系统自动分配“流水号”,等待工作人员初审。申请者可以根据“流水号”、“申请人名称”或“软件名称”查询资助申请的状态。

  第四条网上资料初审通过后,资助受理系统以邮件的形式提示申请者打印资助受理表并及时携带所需的纸质材料到上海版权服务中心现场受理点进行办理。

  申请登记费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有关材料原件在审核后现场退还。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申请提交的复印件须有申请人签名):

  资助受理表(网站填报成功后打印)并盖章(自然人申请须签名);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法人、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市身份证或居住证或本市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或本市代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领款单位和自然人应提交有效收据(收据模板请在作品版权登记保护应用平台“软件登记资助”页面下载并按要求填写),每件登记作品资助费用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民币;委托本市代理机构或者版权服务工作站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申请人须提供委托书原件,接受委托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代理点或版权服务工作站,在审核申请者材料原件无误后,将上述1-5项要求的材料及委托书原件集中提交至中心现场受理点。

  第五条工作人员收到纸质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正式受理后,相关材料不予退还。

  第六条软件登记资助申请审核通过的,在正式受理日起6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把资助款划拨至申请者(软件著作权人)名义设立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每位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中,著作权人、收款人和交款人的名称必须一致。软件登记证书签发两年内可申请资助,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试行期1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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