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省政府安委会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意见》和《实施意见》是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之后,国务院和省政府下发的又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准确理解和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内涵和要求,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改革发展的规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把发展真正建立在企业和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逐步呈现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的良好势头。“十二五”时期,我省将处于工业化跃升期、城镇化加速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期,也将是事故“易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面临严峻挑战。各级质监部门要认清形势,树立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各项工作,促进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安全平稳态势。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重点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规范特种设备安全重要问题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度的落实。抓紧制订出台《福建省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办法》,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服务新能源经济发展;尽快组织审定《特种设备安全通用规范》地方标准,促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突应急能力。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继续依法严厉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未注册登记擅自投入使用、在用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及检验不合格擅自继续使用、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操作、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报废气瓶或逾期未检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引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遵章守纪,促进特种设备安全健康发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分析与通报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将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主体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履行以“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对设备依法检验,要制定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安全义务,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管理人要带头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律要经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要求,强化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质监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发挥综合牵头作用,主动谋划,经常汇报,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席工作会议”,不仅要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还要建立部门合作联动机制,在重点工程、民生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等方面加强沟通,提高服务海西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切实按照与省局签订的《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强化领导、强化责任、强化落实,完成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保障辖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服务地方经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三)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速增加,而且承压类特种设备朝大型化、高参数、长周期运行方向发展,机电类特种设备新型式、新技术不断涌现,安全监管的压力越来越大。要借助信息化技术,实时掌握安全状况,实现对其动态监管。要积极推广RFId(射频识别)等技术在电梯维保、工业气瓶、车载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应用,提高安全保证能力。 (四)继续实行分类分级监管。要应用风险理论,综合考虑设备失效概率和事故后果,以防范重特大事故风险为重点,以注重差异性、提高针对性、保证有效性为原则,研究针对不同设备、不同企业、不同场所的科学的分类监管模式,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效性。 (五)强化监督检查。以重点监控单位、公聚场所、监管薄弱环节和存在隐患未整改单位的特种设备为重点,加强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坚持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对特种设备的关键部位和春季复工、节假日和晚间作业、恶劣天气等特殊气候、重点时段的检查。要增加“回头看”检查频次,加大曝光、处罚力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一)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通用规范》地方标准,加速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工作,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重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生产使用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高效运转的安全保障体系。2012年底前,全省要有100家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符合《特种设备安全通用规范》要求,并通过典型示范使用,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 (二)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能覆盖每台特种设备。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对技术含量高、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要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督促生产使用单位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及时督促企业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对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严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注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普及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掌握基本安全技能和防护救护知识,使其熟练掌握工作岗位安全技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加大培训费用投入,操作人员在作业证书有效期内开展不少于20学时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加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材、题库和基地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面实现理论机考化和实践操作模(虚)拟化,严把作业人员准入关;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要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使用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五、加强保障能力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一)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基层质监局要鼓励更多人员取得安全监察员证,并做到一岗多能,形成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伍;继续将安全监察员素质能力作为安全监察绩效考核的内容,通过岗前培训、在岗轮训、在线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监察员培训。加强检验检测队伍建设。严格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把好准入关;加强检验检测人才培养和引进,争取到2015年,全省特种设备检验队伍中拥有15名博士、150名硕士、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达到80%以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设学习型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比武、数据比对等活动,促进检验质量和能力提升。加强特种设备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并充实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专家和特种设备安全咨询专家队伍。 (二)强化应能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全省质监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各级质监部门、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要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动态修订、完善。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要把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纳入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之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质监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对《意见》和《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订部署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请于2012年3月30日前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附件: 1、《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实施意见》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国发[2011]40号.pdf
闽政办[2012]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