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更加及时有效地预防化解涉及海域使用和渔业领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根据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闽司〔2011〕163号)要求,现就在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海洋与渔业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和人员组成
㈠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海洋与渔业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具体人数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但应不少于3人,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㈡海洋与渔业行业性调委会应有不少于2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员由调委会选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㈢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调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经费,并将设立情况及时报所在地同级司法局登记备案。
二、调委会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
㈠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进行调解;
2.坚持当事人自主自愿,在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坚持有效维权,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坚持无偿服务,海洋与渔业行业性调委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㈡主要任务
1.调解海域使用和渔业领域相关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从源头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引导教育本行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依法理性的反映诉求,预防和减少海域使用和渔业领域相关矛盾纠纷发生;
3.了解掌握海域使用和渔业领域相关矛盾纠纷动态,及时报送信息,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调解程序
㈠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委会受理和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范围主要包括: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各种污染投诉、涉及海域使用和渔业资源领域的相关纠纷等。
㈡调委会对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在3日内受理调解,30日内调结,做好纠纷调解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㈢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调委会可以指定1名或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认真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㈣在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㈤在调解纠纷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纷争。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㈥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的内容,协议履行的方式、期限等。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所在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并报上一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要加强对本辖区海洋与渔业行业性调委会工作的指导,并于4月20日前将辖区内海洋与渔业行业性调委会成立情况报省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同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