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31    浏览次数:4

 

福州、厦门、漳州、莆田、宁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

  为全面掌握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生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和保障试点水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与数量

  福州市:长乐海州养殖有限公司(对虾)

  福州万发水产有限公司(鲍鱼)

  福州捷丰海珍品开发有限公司(鲍鱼)

  厦门市:厦门培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鲍鱼)

  漳州市:福建省诏安县海利水产有限公司(对虾)

  莆田市:莆田市秀屿区悦华养殖有限公司(鲍鱼)

  宁德市:宁德市金盛水产有限公司(大黄鱼)

  福建三都澳食品有限公司(大黄鱼)

  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大黄鱼)

  宁德市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大黄鱼)

  每家试点企业每次监测2个样品。

  二、监测承担单位

  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负责福州市、宁德市的试点企业的监测工作、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负责厦门市、漳州市、莆田市的监测工作,各有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三、检测项目

  ㈠大黄鱼、鲍鱼: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㈡对虾:孔雀石绿、已烯雌酚DES、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四、时间安排

  监测工作安排在2012年4月、7月、11月,各监测承担单位务必于当月的15日前完成监测工作,检测结果于当月18日前报省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

  五、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 3016—2004)规定执行。

  六、检测依据及结果判定

  ㈠氯霉素:先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阳性样品用《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3018—2004),判定限量0.3μg/kg。

  ㈡孔雀石绿:《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20361—2006),判定限量1μg/kg。

  ㈢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AHD和SEM)判定限量1μg/kg。

  ㈣已烯雌酚DES:《水产品中已烯雌酚残留量的测定》(SC/T 3020-2004),判定限量不得检出。

  七、工作要求

  在试点企业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掌握试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风险隐患,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监测结果将导入追溯管理平台。各有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抽样检测方面给予配合与支持,明确配合抽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各试点企业要进一步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积极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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