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莆田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深化湄洲湾港口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方案的请示》(闽交政法〔20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深化湄洲湾港口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泉州市政府、莆田市政府、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口岸办等单位组成港口工作小组,确定移交内容、人员划转、机构设置、挂牌仪式等具体事宜,确保2012年第一季度完成整合工作。
二、湄洲湾港口管理局为整合后湄洲湾港的港口管理部门,统一行使泉州、莆田两市行政区划内的港政、航政的管理权,统一管辖泉州、莆田两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港区,即肖厝港区、斗尾港区、秀屿港区、东吴港区、泉州湾港区、深沪湾港区、围头湾港区、兴化湾港区。
三、原泉州市港口管理局、莆田市港口管理局及下属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成建制划转到整合后的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及下属机构。泉州市、莆田市要深入做好干部职工的工作,保证思想稳定,队伍稳定,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保证港口生产安全。
四、请省编办抓紧研究并按程序批复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等事项,请省财政厅抓紧研究批复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办公经费等相关事项,请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建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班子。
五、港口整合后,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要加大对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满足泉州、莆田对港口发展的愿望和需求,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在港口规划、建设、发展等方面的意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泉州、莆田两市政府按照《港口法》、《福建省港口条例》的相关规定,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湄洲湾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湄洲湾的港口生产、投资等统计按整合后的统一管理范围的口径统计上报,并同时报送泉州、莆田两市政府。
七、省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厅向社会公告整合后的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成立事宜,并由省交通运输厅提请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告整合后的湄洲湾的港区范围。
附件:深化湄洲湾港口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方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深化湄洲湾港口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港口资源整合的决策部署,推动产业群、城市群、港口群联动发展,在湄洲湾内港口体制一体化整合的基础上,提出《深化湄洲湾港口管理体制一体化方案》。具体如下:
一、整合后湄洲湾港的管辖范围和功能布局
整合湄洲湾、泉州、莆田港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原湄洲湾港的四个港区(肖厝港区、斗尾港区、秀屿港区、东吴港区)、泉州港的三个港区(泉州湾港区、深沪湾港区、围头湾港区)以及莆田港的兴化湾港区,组成湄洲湾港八大港区。湄洲湾港、泉州港、莆田港合并后统称湄洲湾港。
整合后的湄洲湾港将发展成为大宗散货和集装箱运输相协调的主枢纽港。将原有各港区功能布局进行优化调整,有效分工、连片开发、错位发展,促进港城协调。尽快完善《湄洲湾港口总体规划》,为整合后的湄洲湾港发展提供科学发展依据。
二、机构名称
整合后的港口管理机构名称为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简称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为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直属事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港口法》和《福建省港口条例》依法确定为泉州、莆田两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港区的港口管理部门。
三、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整合后的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依法行使港口管理职能,负责泉州市、莆田市辖区内港口、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
按照机构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将原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泉州市港口管理局、莆田市港口管理局现有下属事业单位进行调整合并,设置若干分局、站等下属事业单位。
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具体机构职责、人员编制等由省委编办按照规定程序研究后另文下达。
港口整合后,原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泉州市港口管理局、莆田市港口管理局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成建制划转到整合后的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
四、经费来源
在核定和调整原泉州市港口管理局和莆田市港口管理局收支基数的基础上,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机关经费由省财政核拨;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下属机构的经费来源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五、资产衔接
整合后,原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泉州市港口管理局、莆田市港口管理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资产(包括办公楼、办公设备等)一并划转,其管理类债权债务按照机构改革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无偿划转。省交通运输厅、泉州市政府、莆田市政府应当共同做好原泉州市港口管理局、原莆田市港口管理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资产划转、接收等工作,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湄洲湾港口联席会议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召集泉州市政府、莆田市政府、省政府口岸办及相关部门,建立湄洲湾港港口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湄洲湾港规划、建设、发展、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提请省政府或省港口发展协调委员会协调解决。
七、整合后的港口规划、建设、管理、税收、统计等
港口整合后,要做好整合后的湄洲湾港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原《泉州港总体规划》、《莆田港总体规划》等港口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泉州市、莆田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修编成整合后的《湄洲湾港总体规划》,作为今后湄洲湾港发展的依据。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要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满足泉州、莆田两市对港口发展的愿望和需求,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在港口规划、建设、发展等方面的意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港口管理涉及的投资、经贸、国土、建设、海洋、环保、林业、水利、税务、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仍由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审核前应当征求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的意见。港口建设、经营的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属于市、县的部分,收入预算级次仍为所在地市、县财政收入。港口生产的统计信息同时报送泉州市政府和莆田市政府。
八、加快推进港口开发主体间合作
港口整合后,要遵循港口航运发展规律,支持、鼓励、吸引大型中央直属港口经营企业优先参与湄洲湾港的开发建设和大型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管理。同时,加强湄洲湾港港口开发主体之间的合作,以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与泉州港务集团、莆田港务集团、八方港务、肖厝港物流公司等单位合作,作为湄洲湾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融资主体,进行整体连片收储开发,带动调整港口产业结构,推进整合后湄洲湾港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