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2012年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2    浏览次数:2

  闽农计〔2012〕84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人保财险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2007年以来,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下,明显推进,对提高广大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2012年,我省新增加育肥猪和奶牛保险。为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民作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今年有关保险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工作,是政府稳定养殖业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重要措施,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本部门重要业务工作之一,排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保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确保落到实处。

  二、积极宣传,规范投保。一是要加大对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养殖户家喻户晓。二是要坚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规模养殖场(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保险。三是要严格执行保险承保操作流程。四是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行为,以及保监会和人保财险总公司明令禁止的其它违规行为。未经养殖户同意,不得从国家发放给农民的有关补贴款中强行扣抵。

  三、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创新工作方法。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的防疫力度,积极配合和协助人保公司做好投保理赔工作,包括提供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做好母猪专用耳标和其他畜种免疫耳标数量确认、档案信息登记工作。配合保险事故的查勘工作,负责出具真实合法的死亡原因鉴定。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保险业务培训,制定简便的承保、理赔工作流程,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方案,加强对农户投保缴费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要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人保财险公司要定期(每月10日前)向同级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报送截止上月末的承保和理赔情况统计表(参照附件4)。

  各县、乡镇畜牧部门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投保数量核实、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费用的支出,由人保财险公司在总保费6%以内开支,其中县级畜牧部门3%,乡镇畜牧兽医站3%。 四、据实申报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由设区市财政局确定比例),养殖户承担30%;育肥猪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10%,省级财政补贴1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由设区市财政局确定比例),养殖户承担70%(具体金额见协议书)。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保险公司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人保财险公司申请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时,应附以下材料:1.补贴申请;2.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文件和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3.各市投保理赔情况汇总表(附件4表2)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本(需相应的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人保公司盖章)。上述材料由省农业厅、财政厅、省人保财险公司会审。省财政根据核实的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将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省人保财险公司,再划转给各县保险支公司。

 

附件:1. 2012年能繁母猪保险协议范本 2. 2012年育肥猪保险协议范本 3. 2012年奶牛保险协议范本 4. 2012年畜牧(  )保险承保理赔统计表(附表一至五) 5. 畜牧(  )保险专用档案登记单 6. 畜牧(  )保险信息投保清单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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