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在浙发电分公司,各统调燃煤电厂: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5月14日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实施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按期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鼓励实现烟气超低排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985号)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超低排放改造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请于5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电力处(并将电子版发至379378704@qq.com)。
联系人:孟德雨,联系电话:87058256。
附件:《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超低排放改造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省经信委
2014年5月22日
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985号)文件要求,推进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实施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按期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鼓励实现烟气超低排放,提高环保设施投运率,大幅削减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的建设运行管理和考核,考核标准及结果仅适用于年度发电计划调整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烟气排放限值均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确定,其中超低排放指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为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5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大于3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大于50mg/m3。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即为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2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大于5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大于100mg/m3。
第四条 2014年7月1日前,所有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应达到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及在役60万千瓦及以上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完成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进一步改造,实现烟气超低排放。鼓励其他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加大环保设施改造力度,实现烟气超低排放。鼓励烟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控制汞、砷、气溶胶等污染物排放。
二、项目实施
第五条 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合理安排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计划,每年10月份将下一年度的环保改造计划报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第六条 省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统筹考虑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优化电网、电厂年度检修方案,保障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 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机组环保改造及计划检修方案,借鉴其他机组成功改造经验,科学选择环保改造技术路线,设计上留有余度,满足全负荷、全时段达标排放要求,并兼顾经济性,确保按期按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