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2    浏览次数:4

 

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闽有关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国办函〔2012〕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复函要求,利用政策支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产业集聚升级,发挥带动作用,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12〕5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仍为3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三、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按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利用外资与境内投资并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并重的要求,致力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致力于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充分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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