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规定申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
(四)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由集团统一报送。其他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所在设区市外经贸局。
二、申报材料的上报
请各设区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收集辖区内符合申报进口贴息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EXCEL格式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电子数据和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12年4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外经贸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二份,省财政厅外经处一份。
三、其他事项
(一)《办法》和《目录》可在财政部、商务部网站或百度上查找。企业在准备申报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请直接向设区市外经贸局咨询。
(二)企业填报材料说明
1.企业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组织详细的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2.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3.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4.《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5.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等矿产品的,应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等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6.申请技术进口贴息的企业,已从2009年起改由《办法》中规定的付汇单位变更为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技术使用单位。申报时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7.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如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8.《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1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联系方式:
福建省外经贸厅:彭昌华 87270202,电子信箱:pch@fiet.gov.cn,
福建省财政厅:薛承财 87097430
电子信箱:13950206808@163.COM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一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
附件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附件三申报说明
附件四申请表
附件五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