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质监局:关于安全阀使用单位申请自行开展安全阀校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9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有关规定,我省安全阀使用单位具备安全阀校验能力,申请自行对本单位使用的安全阀进行校验的,应当填写《安全阀使用单位自行校验安全阀告知书》(见附件),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并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及安全阀校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资料后,可以自行对本单位使用的安全阀进行校验工作。

  安全阀使用单位如不再具备安全阀校验能力时,应当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校验,并及时告知所在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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