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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首都十大危险疾病科技成果推广专项项目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12-03-12    浏览次数:2

  一、 专项背景
  2010年北京市政府发布了《首都十大危险疾病科技攻关与管理实施方案(2010-2012年)》,该方案以肝炎、艾滋病、结核、禽流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宫颈癌和乳腺癌、抑郁症、慢性肾病、脊椎和骨关节病这“十大疾病”作为当前首都医疗卫生领域的科技工作重点。方案中明确指出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是疾病防控的关键环节,力争搭建科技支撑条件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最终使首都卫生科技研究成果惠及全市。
  为贯彻落实《首都十大危险疾病科技攻关与管理实施方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北京市卫生局2012年共同组织实施“首都十大危险疾病科技成果推广专项”。
  二、 总体目标
  本专项通过征集、筛选并开展卫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实践的转化,提高“首都十大危险疾病”的临床诊疗水平,惠及百姓健康,进一步促进成果与适宜技术的普及应用,提高防病治病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协调发展。
  三、 实施期限
  项目的实施周期为1到2年,即项目启动时间为2012年7月1日,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或2014年6月30日。

  四、资金来源
  本专项项目经费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共同出资。专项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项目经费按照批复的预算拨付。
  五、项目类型
  本专项中的“成果”包括适宜技术、诊疗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政策三个方面。“成果”指通过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而获得的研究产出,主要用于疾病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健康促进和管理等方面,其表现形式包括临床诊断治疗标准、规范、临床路径、指南、管理政策、适宜技术、试剂、器械装置、软件系统等。
  六、申请资格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科研院所、国家级及市级学术团体、高等院校,无行政处罚或违法记录。
  2.申报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规范。
  3.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工作基础和科研能力,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能够做到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申请人的条件和要求
  1.申请人在申请项目及项目执行期间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无不良医疗和科研行为记录。
  2.申请人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道德,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用于项目研究。
  3. 申请人限牵头申报一项。
  (三)申请项目的条件和要求
  1.推广内容符合本指南项目类型中涉及的各项内容。
  2.推广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单一性,一般不能将多项成果合为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3.推广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4.推广的医疗技术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并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审核。
  5. 推广的成果原则上应在2008年—2011年期间取得。
  6. 推广的科技奖励成果应具备奖励部门颁发的奖励证书。
  7. 推广的试剂、器械装置和软件系统应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上市的批件。
  8. 推广的临床诊疗标准、规范、指南、临床路径及管理政策应被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正式公布印发。
  9. 上述以外的其它成果应已通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成果的创新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指标应已经过一定水平的验证、具有一定的循证医学依据、具有前期示范应用的经验等。
  10.被推广单位需具备一定的接受条件及开展该项目的基础,不需为接收成果购置设备。
  11.凡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须有合作单位出具的合作意向证明,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成果归属、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要素,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请材料的编制与递交
  (一)申报材料
  1.填写《首都十大危险疾病科技成果推广专项项目申报书》(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
  2.出具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资料、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该项目及配套产品的市场准入文件、已推广应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填写证明材料目录(附件2)。
  3.以上申报资料用A4纸装订成册(白色纸质封面),一式六份,并需提供电子版本。
  (二)材料的递交
  各单位应于2012年4月15日(星期五 )17时前完成完成书面材料报送工作。
  联系人: 李臻 白波
  联系电话:68485971转6512
  Email: jkxt2012@163.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11层)
  邮编:100089

 

        附件1:成果推广项目申请书.doc

        附件2:证明材料目录及证明材料复印件.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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