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承德市、张家口市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9    浏览次数:4

承德市、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原则同意《承德市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施方案》、《张家口市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施方案》(以下统称《方案》),随文一并送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实施。承德市、张家口市要把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作为建设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的重要抓手,按照《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要求,积极推进先行示范区建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加大创新力度。承德市、张家口市要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把可复制、可推广作为基本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批)的通知》确定的制度创新重点,围绕破解制约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瓶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力争取得重大突破,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积累有益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开展联合共建。承德市、张家口市要与北京市密云县、延庆县加强沟通联系,搞好协调衔接,推动产业合作,建立共建机制,合力探索全国跨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共建模式。

  四、加强指导支持。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指导两市做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及时总结先行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凝练推广模式。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林业厅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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