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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局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部分消化类等增补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上网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2012年4月11日至2012年4月19日)。如发现错漏等情况,请在公示期内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福建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
电话:0591-87852696 87818063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消化类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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