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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3-23    浏览次数: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机制体制创新,促进协会商会组织的发展,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协会商会支持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会商会是指主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示范区,为示范区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商会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被支持的协会商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介企业以及相关专业人士为主要服务对象;

(二)以促进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营造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

(三)中关村协会联席会及其成员。

第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协会商会开展下列工作:

(一)对实现示范区战略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工作;

(二)围绕示范区品牌战略、国际化战略、技术转移战略、专利战略、标准战略以及政府采购等开展有利于营造示范区产业发展环境的工作;

(三)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分析、行业或技术标准的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工作;

(四)提供有利于示范区企业创新创业的培训、展览等独具特色的工作;

(五)开展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六)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协会商会的发展,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专项委托。中关村管委会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协会商会开展专项工作。

(二)工作经费资助。除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外,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协会商会的工作能力、代表性、影响力、覆盖面,确定对协会商会工作经费的资助额度,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

 

第三章  审批、拨付

第七条  对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中关村管委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除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外,中关村管委会应于每年7月底前指导协会商会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经费资助申请报告,次年2月底前提交全年工作计划。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应与协会商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根据协议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是协会商会支持资金使用的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创业服务处应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负责。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协会商会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条  协会商会支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协会商会应于工作完成后或于年底前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中关村管委会应对协会商会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下年度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协会商会,中关村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6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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