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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3-23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以及相关政策的精神,促进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应用,发挥政府资金对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的有关要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补贴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在中关村示范区先行先试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通过政府设立专项资金,聘请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作为风险管理顾问,引导保险公司为申报单位和项目业主分散项目风险。

第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建立项目保险机制的风险管理顾问。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基于投保人的利益,选择保险公司并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办理承保、理赔等事项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保险补贴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明确定位、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保险补贴资金适用于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联合工作组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保险费补贴。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联合工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组成。

第七条  项目保险的险种为经中国保监会和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保险险种,其中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等5个保险的险种及其附加险。上述险种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如遇特殊需求,可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增加有投保必要的其它险种。未经中关村管委会批准认定的投保险种,不享受本保险专项资金的保费补贴。

第八条  申报单位在投保前,由保监会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其提供投保方案、投保险种、拟订保费金额等保险中介服务,并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对项目的保险费补贴比例不超过其总保费的80%,中关村管委会可以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

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保险险种,已签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正式合同,并签订保险单且全额缴纳保险费的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补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方和使用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上述资料应一式四份,其中两份提交保险经纪公司,两份报中关村管委会。

申报时间见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通知。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申报材料审核完毕后,将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具体补贴金额,依据当年保险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情况确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保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并如实上报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于虚假申报骗取保险补贴资金的,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收回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取得的相应补贴资金;

取消该单位的项目资格,停止受理该单位其它项目申请,且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可以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查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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