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科园发[2010]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中关村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额度
第四条 对高等院校与国家或北京市相关单位合作共建并依托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转化机构,根据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投入的运行管理费用、运行机制、服务内容等情况,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高技术服务业,推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产业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产业聚集,入驻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企业承接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示范区重点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来源、项目数量、产业领域、吸引融资等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关键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对当年建设技术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技术服务平台因服务企业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和效果等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聚集社会化专业服务资源,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投融资等服务,为创业企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对公共服务平台的资金投入、吸引专业机构、服务企业的数量和效果等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新型孵化运行模式,完善创业项目孵化机制,打造从创业项目植入到转化发展的全过程服务体系。根据投资入驻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创业导师的数量和质量,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以及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等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受理和拨付
第九条 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当年度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与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应于工作完成后或于年底前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以此作为下年度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关村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