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服务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和《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用于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
第四条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按照《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信用促进会)会员。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对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无偿资助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对企业年度各项资助总额上限不超过10万元(第七条第四项企业并购除外),单项资助金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第七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企业购买的中介服务范围和额度:
(一) 信用中介服务
信用中介服务包括企业信用评级、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上述中介服务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二) 认证中介服务
认证中介服务包括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系列认证、GB/T28001认证、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以及其他以开拓海外市场为目的所做的相关产品认证。上述认证服务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
(三) 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
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包括专利、著作权和商标代理中介服务,上述代理中介服务年度单项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四) 法律和财务服务
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和财务服务,将根据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额确定资助金额。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交易,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交易,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 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信用促进会负责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督工作。信用促进会不得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九条 经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www.zgc.gov.cn)和信用促进会网站(www.ecpa.org.cn)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企业申请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金时,需向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出示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原件, 并提交复印件;
(四)出示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原件(发票、银行进账单、支票票根等),并提交复印件;
(五)根据购买的中介服务类别,还应补充下列材料:
1.信用中介服务:提交信用报告概要(首页)复印件;
2.认证中介服务:出示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对于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所做的有关认证,提供可证明已获得此类认证的网页查询内容,并提交网页内容翻译件;
3.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出示有关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法律和财务服务:出示法律文书和财务报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出示与并购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股权变更证明材料。
(六)信用促进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款项中提及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促进会应于每年10月中旬对初审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以及拟资助项目和补贴金额在信用促进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信用促进会每半年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并于年底前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向信用促进会报送年度业务总结以及信用自律自查报告。信用促进会应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中介机构考核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是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使用的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创业服务处应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负责。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6]3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