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科〔2012〕27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调动广大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大力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上新台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1.高等学校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和知识创新的重要基地,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人才高地。知识产权是国家和地区的核心竞争力,是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标志和重要无形资产。高等学校要着眼于建设创新型省份,立足于全面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功能,立足于学校自身发展,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高等学校发展的重要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高等学校管理特别是创新研发的全过程,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促进知识产权的产出和运用。
二、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2.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领导责任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科研人员及在校学生提供专利申请、许可、转让、经营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指导和服务。
三、大力促进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创造
3.建立项目知识产权目标管理制度。高等学校科技研发要把获得知识产权放在突出的位置,以创造知识产权为主要目标。优先支持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并将创造知识产权的要求切实落实到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各个管理环节上。
4.认真做好专利信息工作。将专利信息工作作为高等学校科技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专利信息资源,建立专利数据库,加强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利用。科技项目申请立项应加强专利检索,比对同类技术专利文献,明确创新点,提高研发起点,避免重复研究。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根据新公开公告的专利文献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
5.把获得更多的发明专利作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优化专利结构,提高专利质量,不断提高发明专利比例,加大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开展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发明专利“清零”行动,消除有研发活动而没有发明专利的现象。
四、积极推进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运用转化
6.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和积极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过校企合作、专利展示交易平台、展会、学校网站等各种渠道进行广泛推介,向企业许可、转让专利技术,提高高等学校专利实施率。发展以转化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高等学校科技企业,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转化实施自主知识产权、进行成果孵化和技术转移的功能。发挥专利权质押融资机制作用,促进高等学校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五、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
7.高等学校应依法加强科研人员学术交流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学术交流活动中知识产权内容的保密审查。规范论文发表前的保密性和可专利性审查制度,避免发表论文导致泄密流失或使相应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科研人员在岗位变动和各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注意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对侵犯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行为,要通过行政、司法等有效途径切实维权,保护高校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六、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
8.开展“知识产权进校园”活动,特别要在每年“2?21”福建省知识产权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组织各类活动,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开设知识产权专业课程,提高广大师生,包括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素养。
9.组建知识产权志愿者队伍,发扬奉献精神,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公益服务活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师生专业特长,为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宣传普及、维权援助、社会调查等公益事业服务。
10.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对高等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和科研人员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面向社会,依托学校现有培训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培训服务,逐步成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的基地。
11.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适应社会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尽快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增设硕士、博士点,重点培养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
12、加强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研究,选择条件成熟的高等学校建立省级知识产权研究基地,承担知识产权研究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加强闽台、闽港澳知识产权合作交流。
七、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保障激励机制
13.高等学校要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和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和奖励等工作。
14.高等学校要将知识产权产出和实施情况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考核公布。高等学校应将知识产权工作成绩列入职称评聘、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实现了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的项目,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和报酬。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进一步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15.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全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对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申请、授权及专利实施的数量质量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经费投入和人员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将其作为评价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高等学校工作的评价和考核体系。
16.开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全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蓬勃发展。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