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监局:关于开展2012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2〕93号

发布日期:2012-03-3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局、分局,获证企业: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监督获证企业持续保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产发[2010]41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2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要求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含2011年12月31日)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获证企业应向其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提交年度报告相关材料:

  1. 《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生产许可证副本(含插页)原件;

  5.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环保达标证明、安全许可证等);

  6. 获证企业接受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及企业对获证产品出厂检验把关情况。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度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二、时间安排

  (一)获证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间:4月1日~4月30日。

  (二)区县局应在5月5日之前,将《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企业名单》(附件2)和《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企业名单》(附件3),及生产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年度报告相关材料报送市局。

  (三)区县局应在5月10日之前,将《实地监督检查企业名单》(附件4)报送市局,由市局委派技术专家配合检查。

  (四)区县局应在6月30日前,将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总结及《获证企业实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送市局。

  三、工作要求

  (一)区县局要按照市局年度报告审查工作部署和《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

  (二)区县局应将无法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式,实施监管的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获证企业纳入《实地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三)区县局在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发现并核实企业存在违反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区县局应及时整理有关信息,并将信息录入相应系统数据库,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

 

附件:

  1、《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企业名单》

  3、《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企业名单》

  4、《实地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5、《获证企业实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李茹意   徐碧海 

  联系方式:57520070  57520071    

  邮箱:lry@bjtsb.gov.cn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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