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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3-23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利用信用保险获得贸易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和《关于中关村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试点工作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服务业务,包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和短期出口信用险及贸易融资,应当由与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试点保险机构和试点保险机构选择的银行共同实施。

 

第二章 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参与试点的企业应是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

 

第三章 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支持措施

    第五条 试点保险机构依据试点企业的申请,对其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并根据保单约定,对其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银行依据试点企业的申请和试点保险机构的承保情况,确定试点企业贷款额度及期限,银行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确定贷款利率。

    第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依据保险机构承保的企业应收账款情况,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费补贴和保费补贴,依据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贷款情况,为企业提供贷款利息补贴,对单个企业的资信调查费用补贴、保险费补贴和贷款贴息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具体补贴比例如下:

    (一)对获得保险公司承保的企业的资信调查费给予50%的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0.5万元。

    (二)对企业保费给予50%的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保费费率为5‰(含)以下的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保费计算应补贴保费额,对保费费率为5‰以上的企业,按5‰的费率计算应补贴保费额。

    (三)对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为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40万元。贴息比例与企业的信用“星级”对应关系如下: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中关村百家创新性试点企业的贴息比例为40%。企业“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保费补贴,执行北京市商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北京地区企业投保短期信用险的通知》(京商务外运字〔2010〕34号)的规定。中关村管委会对于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及贸易融资贷款的资信调查费用和贷款贴息给予补贴。

 

第四章 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参与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的试点保险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向试点保险机构及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试点保险机构及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试点保险机构与银行建立内部“绿色”审批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实现快速审批。

    第十一条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集中受理企业的资信调查费补贴、保费补贴及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并代中关村管委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应在投保或还款结束后半年内提出以上经费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通过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资信调查费补贴、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时,应向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三)《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补贴申请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保险公司及企业公章);

    (四)企业交纳资信调查费的收据、保险费的收据和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五)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资信调查费补贴、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交纳的资信调查费收据、保险费收据和银行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四)《代企业申请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补贴报告》;

    (五)《企业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补贴明细汇总表》;

    (六)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补贴款拨付给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收到有关补贴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合作的试点保险机构及银行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企业信用保险情况月度报表》和《企业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情况月度报表》。

    第十六条 北京保监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商务委和中关村管委会可以对各试点保险机构及银行的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合作保险机构及银行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有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企业申请补贴款时弄虚作假的,责令收回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公共政策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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