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动建设质量强国,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制定了《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179号文)和《关于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2012〕180号文)。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倪岳峰副省长作了重要批示,要求质监部门用好机会。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部署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推动建设质量强省,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两份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程序 请各地要积极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按照总局规定的程序与要求,积极做好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组织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 二、申报数量 每个设区市今年可向省局推荐1个城市,以县级市为主,个别基础条件较好、政府积极的地方也可以设区市政府申报。省局将根据申报情况,会同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于8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申报材料。联系人:李海平,联系电话:0591—87825424,传真:0591—87830445,通讯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47号,省质监局质量管理处,邮编:350003,电子邮箱:12365zlc@fjqi.gov.cn。 附件: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质〔2012〕179号) 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2012〕180号) 附件下载: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国质检质〔2012〕179号关于印发《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国质检质〔2012〕180号关于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