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质监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2    浏览次数:5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质检院,省审查中心: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0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0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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