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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质监局,省质检院,省审查中心: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0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05号).doc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质检院,省审查中心: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0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0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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