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质监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7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品牌建设工作,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精神,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建设工作,制定了《“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191号)和《关于2012年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12〕199号)。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苏树林省长、倪岳峰副省长做了重要批示,要求质监部门认真做好我省组织推动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部署和苏树林省长、倪岳峰副省长的批示精神,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建设工作的两份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

  各地质监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要将其人作为实施“质量强省”、 “质量强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方抓紧抓好,要积极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建设工作的组织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

  二、申报程序

  各设区市质监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区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三、申报数量

  2012年每个设区市原则上可组织1个符合条件的区域进行申报。省局将根据申报情况,会同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对申报区域进行指导和审核,经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后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受理时间

  请各设区市质监局组织申报区域于8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申报材料。联系人:李海平,联系电话:0591-87825424,传真:0591-87830445,通讯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47号,省质监局质量管理处,邮编:350003,电子邮箱:2631926679@qq.com 327889028@qq.com。

  附件:

  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质〔2012〕191号

  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12年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12〕199号)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国质检质〔2012〕191号关于印发《“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附件2:国质检质〔2012〕199号关于2012年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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