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管理工作委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3    浏览次数:2

京经信委发〔2011〕19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将《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管理工作委内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资金支持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管理工作委内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依据《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资金支持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11〕90号)(以下简称“监督验收办法”)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处室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管理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委规划处(以下简称“规划处”)、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提升办”)、市财政局经建一处(以下简称“经建一处”)是综合管理处室,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监察处(以下简称“监察处”)是监督处室,负责监督项目的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专业处室(以下简称“专业处室”)是实施管理处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项目,是指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及信息化应用等相关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征集、项目初审、专业处室初评、专家初评、主任专题会审查、中介机构评审、签约支付、项目执行管理、项目监督、项目验收等环节。日常工作由规划处和提升办负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论证的原则,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择优安排支持资金;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加强项目管理各环节的规范性,评审和验收结果要进行公示;坚持追踪问效的原则,对项目的执行过程实行控制监督,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项目征集。由提升办、规划处、经建一处负责起草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并对公告内容和要求进行宣传、解释和说明。由提升办负责接收、管理项目申请材料。其中,实施地点在单个区县范围内的项目,由所在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并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升办。

  第七条 项目初审。由提升办负责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的申报主体、项目内容、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公告要求以及项目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并出具初审意见(见附表1);负责对各区县报送的项目进行复核;负责对符合公告要求的项目按照委内各专业处室分工进行分类,确定项目分管处室,分发项目申报材料。

  第八条 专业处室初评。由各专业处室按照分工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划、标准要求,是否符合信息化发展方向,是否有显著的示范引导作用,是否有利于带动社会投资和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审查。各专业处室应对每个项目出具具体的评审意见(见附表2),并提出是否合格的明确意见。评审意见必须经专业处室处长签字确认。

  专业处室初评的分工如下:

  网络安全处(信息化基础设施处):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类规划、建设和应用项目。

  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处:负责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应急水平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项目和信息化基础设施新技术、新业务推广应用项目。

  社会信息化处(信用管理处):负责服务民生、服务社区基层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项目和信息化基础设施新技术、新业务推广应用项目。

  经济信息化处:负责电子商务等服务经济发展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项目和信息化基础设施新技术、新业务推广应用项目。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负责综合性和行业性云计算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项目和信息化基础设施新技术、新业务推广应用项目。

  第九条 专家初评。由提升办和经建一处共同组织,各专业处室协助,对通过专业处室初评的项目进行论证。专家初评主要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营模式等进行评审。专家初评提出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见附表3)和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的建议。

  专家组由5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专家4人,财务专家1人。评审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不得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

  第十条 通过专家初评的项目纳入提升计划项目库作为备选项目。

  第十一条 主任专题会审查。市经济信息化委召开主任专题会,对备选项目进行审查,遴选、确定当年提升计划支持项目及支持额度。其余项目作为申报下一年预算的依据。具体工作由提升办负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评审。对主任专题会确定的提升计划支持项目,委托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具体工作由提升办和规划处负责。

  第十三条 签约支付。通过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在报提升计划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各专业处室负责就分管的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见附表4),并根据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各专业处室负责分管项目的管理工作,各专业处室应当确定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项目建设期内,专业处室项目负责人应当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进度跟踪,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监察处。

  第十五条 项目的监督和验收管理按照《监督验收办法》执行。相关的细化管理要求如下:

  进度跟踪。提升计划协调小组批准后,专业处室应在项目建设期内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进度跟踪。进度跟踪可采取书面材料报送、现场检查等方式,并受理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举报,如发现问题,专业处室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监察部门,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项目调整。项目发生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和建设期等方面的调整,经专业处室审查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报委主任专题会议批准后予以调整。

  验收管理。项目的验收工作由专业处室组织,监察处参加。项目验收完成后,专业处室下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验收意见书》,并按规定存档,规划处对验收结论进行系统备案管理。

  效益跟踪。项目验收完成后的一年内进行效益跟踪,专业处室通过分析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强资金使用的总结。

  项目后评价。项目验收完成后,规划处、监察处、经建一处抽查30%左右的验收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通过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专业处室承担监管和验收职责,并及时向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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