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计〔2012〕30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资助暂行办法
为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技术创新团队须符合《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关于企业人才高地的申报条件。申请研发项目资助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原则上应从近三年获批的海西企业人才高地中产生。
第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实行领军人才申报制。申报对象应如实填写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企业审核盖章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推荐上报。企业技术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可优先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受推荐单位申报数量的限制。
第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支持。重点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主导产品应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 对于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新兴战略性产业,做出世界一流水平和杰出贡献的、研发产品具有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省科技厅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第五条 研发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参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