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信委:关于开展2011年提升计划支持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3    浏览次数:1

京经信委发〔2012〕28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管理,确保支持资金的使用效果,依据《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资金支持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11〕90号)(以下简称《监督验收办法》)和《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管理工作委内实施细则(试行)》(京经信委发〔2011〕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开展2011年度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信息化专业处室按照《监督验收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11年度提升计划支持项目验收工作。主要内容是:成立项目验收组;收集、审查验收资料;进行现场查验并召开验收会,出具验收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验收意见;处理验收不合格项目。

  二、任务分工

  各专业处室负责分管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具体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

  提升计划推进办公室、规划处协助各专业处室开展项目验收,负责与市财政局经建一处的协调工作,负责验收工作情况汇总。

  监察处负责监督项目验收工作。

  三、进度安排

  项目验收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25日前):验收申请

  专业处室通知相关项目承担单位于4月25日前提交《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应验收材料各一式五份。

  第二阶段(5月15日前):验收材料初审

  专业处室完成分管项目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审查,并提交监察处。

  第三阶段(6月25日前):审查验收

  专业处室成立项目验收组,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验收通知单。项目验收组进行现场查验,召开验收会,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阶段(6月30日前):批复验收结果

  专业处室向提升计划推进办公室提交已签字盖章的《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资金支持项目验收意见书》,并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验收意见。

  四、验收后续问题的处理

  根据《监督验收办法》,对验收结果为“需要重新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最迟于2012年7月31日前提出重新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重新履行验收手续;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进行整改,最迟于9月30日前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需要重新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只有一次重新验收的机会。对于最终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将依法依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监督验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各有关处室领导要高度重视,责任到人,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验收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等行为。

  (二)积极协调,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望各单位做好协调沟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验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1:2011年提升计划支持项目验收工作专业处室分工表

  附件2:2011年提升计划支持项目验收工作专业处室联系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王亮,联系电话:84371811;李东,联系电话:84371613)

  附件1:2011年提升计划支持项目验收工作专业处室分工表
  附件2:2011年提升计划支持项目验收工作专业处室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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