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经[2012]11号
为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实施办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减负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要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通过量化工作指标,运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发挥引导和激励功能,督促各地强化减负工作责任,履行农民负担监管职责,推动减负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的组织实施,部署督导工作,开展日常督导,确保督导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内容主要包括减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创新性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五条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采取省级自评、审核评价、重点抽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省(区、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督导内容对年度内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督导自评报告,同时填写《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评价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各省(区、市)的督导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情况进行审核评价与汇总,并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省(区、市)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第八条 在省级自评、审核评价和重点抽查的基础上,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区、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情况,总结各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