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6-12-10    浏览次数:4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

【正  文】

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6)市税二字995号、(86)财农字950号

通知

 

各分局、县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301号《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通知》中有关规定作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垦系统实行包干办法以后,系统内部企业之间联营新成立的核算企业和经营单位,而财政部门未调整包干指标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农垦系统所属的企业是否属于包干范围内企业,以及分得的利润纳入包干范围之内,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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