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2年度北京市计量认证监督评审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6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已获得计量认证证书的实验室的监督管理,使其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评审准则要求,保证出具的检测数据公正、科学、客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要求,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将对部分获得计量认证证书的单位进行监督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审对象     列入2012年度计量认证监督评审计划名单(见附件1)中的获证实验室均应自觉接受年度监督评审。   二、监督评审责任分工     市质监局负责监督评审计划的下达、监督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评审结果的处理;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负责监督评审环节的组织落实、评审报告的审核整理,以及评审结果的汇总和上报;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应全力配合,及时协调和处理监督评审中出现的问题。   执行监督评审任务的评审组由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计量评审中心负责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计量认证工作办公室的作用,共同商讨行业计量认证评审员的委派工作。有关行业计量认证工作办公室要积极配合计量评审中心选派评审员和专家对本系统获证实验室进行监督评审,需要时可以结合本行业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共同进行。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优先从评审员库中选取。   评审组应对受评实验室出具完整的监督评审报告,并负责对监督评审中提出的整改项进行跟踪验证。   三、监督评审依据     现场监督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和国家认监委有关文件补充规定。   四、监督评审时间     本次监督评审工作计划于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现场监督评审时间由评审组长统筹安排,并提前通知被评审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监督评审的重点     1、对上次评审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
  2、通过审查实验室的质量记录(尤其是管理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的记录),评价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
  3、对上次评审后的变更(检测标准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变更等)进行确认,发现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取消或增加限制条件;
  4、对实验室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进行资格和能力的确认,发现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取消、暂停或限制部分授权签字领域;   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有关要求,其他方面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考核;   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确认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执行;   其他单位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执行。
  5、对检测项目进行现场试验抽查。尽量选取有代表性的、检测标准变化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六、工作要求     1、被评审单位应认真对待此次监督评审,做好迎检准备工作,为现场评审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实向评审组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记录和相关资料等。对监督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15日内完成整改。全部评审工作完成后,由评审组长负责将监督评审报告和被评审机构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上报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计量评审中心,由其汇总后统一报市质监局计量监督处。   2、评审劳务费由市质监局按有关规定统一支付,评审组人员不得再收取被评审机构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   3、对于蓄意阻挠、无故拒绝评审组监督评审的,由评审组长及时与发证部门联系,当场记录并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由全体评审组成员确认后签字,按监督评审结论不符合处理。   4、评审组对于在监督评审工作中发现检测机构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象,情节和性质严重的,要及时将违法检测机构的情况通报给发证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并由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本次监督评审整改不通过的单位,市质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6、没有列入此次监督评审计划安排的实验室,由所在辖区质监局结合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安排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1:2012年度计量认证监督评审计划名单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市质监局联系人:周宏伟    联系电话:575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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