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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8-12-05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政府办公厅、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科技司(局):

  为了完善科技保密工作,加强对国家技术秘密的涉外管理,做到既能保守我国的技术秘密,又能方便同国外的科技交流,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参加下列形式的科技事项,事先必须进行科技保密审查:

  1.各种到国外举办的科技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会等;

  2.各种在国内举办的接待外宾参加和参观的科技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会等;

  3.以各种形式参加国际(国外)举办的科技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会等。

  二、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以及科技表演等项目的科技保密审查、审批工作,授权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的科技保密部门负责。各参展项目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筹展工作中,必须事先填写《技术项目涉外参展科技保密审查申报表》,按行政隶属关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单位)同意,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的科技保密部门进行科技保密审查、审批。批准后的展出项目,由审批单位开具《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明书》,并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审核。主办单位凭《证明书》到有关单位办理有关涉外手续。没有《证明书》的技术项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对外参展等活动。《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明书》的有效期限由审批单位确定。在有效期限内,在不改变参展内容的条件下,《证明书》可多次使用。

  三、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以及科技表演等的科技保密审查工作应根据中共中央新时期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核心技术秘密必须严格控制,对非核心技术秘密必须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因参展或表演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不应同意参展:

  1.展出后,可能会被他国获取用于军事目的,影响国家安全的;

  2.展出后,有损于国家的声誉和形象的;

  3.展出后,丧失或削弱我国在其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影响国家科技优势和实力的;

  4.展出后,影响其技术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

  5.技术来源于特殊渠道,展出后可能引起国际纠纷,或影响我科技情报渠道安全的等。

  对展出后,无损于国家利益的,审查单位应积极支持参展,以扩大我国技术的对外影响,促进我国的技术出口贸易。

  四、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涉外科技参展项目科技保密审查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有争议的技术项目和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直接受理的项目进行直接审查、审批。各有关单位在组织涉外科技展览表演等活动中,必须严格履行科技保密审查手续,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明书》的;对未经科技保密审查批准的,擅自对外展出的,视情节轻重,泄露科技秘密程度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大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技术项目涉外参展科技保密审查申报表》和《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明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按照附件一、二中制定的格式印制发放。希望你们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对参加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科技表演等活动的技术项目,统一按此通知精神进行科技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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