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委,各工商局: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第一批精简的审批、审核事项中关于民营科技企业照前技术培训经营审核改备案的决定,依据《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和《天津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对本市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程序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民营科技企业是实行“自酬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具有新型运行机制经营方式的科技型经济实体。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高新或先进实用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2、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授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经营资格备案工作。
3、为了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从事本通知第一条经营活动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后,负责提示其到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发给《天津市民营科技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一)。
4、企业领取《营业执照》15日内,须持填写后的《天津市民营科技企业备案登记表》到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以享受政府给予的扶持政策。
5、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按《天津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津科发改字[1998]49号)的规定,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章程、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身份证明、与技术经营范围相关的科技人员资职(学历)证件各一份,并填写《科技人员登记表》(附件二)。
6、为做好企业技术经营范围的核准和备案登记工作,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以解决确认企业技术经营范围过程中的问题。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企业核准技术经营范围时,对难以确认的问题应主动征求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并及时向市工商局、市科委及时反映情况。市科委和市工商局每半年召开一次碰头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
7、民营科技企业年检工作,仍按市科委、市工商局199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全市民营科技企业技术经营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津科发改字[1998]第361号)执行。
8、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