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质监局:关于开展认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4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关于开展2012年认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法函〔2012〕6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认证行政执法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的

  通过开展认证行政执法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自查工作,规范认证行政执法行为,推动落实认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机关程序意识,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迎接国家认监委监督检查工作。

  二、自查重点

  本次监督检查自查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7〕14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认法〔2008〕1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认法〔2009〕52号)等为依据,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一)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情况;

  (三)有机产品认证执法情况;

  (四)认证行政处罚案卷。

  三、自查时间安排和报送要求

  本次监督检查自查工作时间为5月30日至 6月20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查方案,开展全面自纠自查,自查情况汇总阶段填写自查表(见附件,每一检查内容的“综合评价”和“检查情况简要描述”都要求填写完整),并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22日前报送省局科技与认证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对本次执法监督检查自查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对规范认证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意义。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单位应明确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局内认证监管、法制监督、专职执法部门,严格按照《2012年认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见附件)的相关内容,对照检查本部门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着眼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认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科技与认证处邮箱:fjkjyrzc@qq.com

  联系电话:0591-87761887

  附件:2012年认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2012年认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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