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天津市 » 科委 »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5-20    浏览次数:2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的要求,现将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经国务院同意由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中编办、财政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不推诿,不扯皮,特事特办,确保这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0个国家局必须在1999年6月30日前,将所属科研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转制方案,完成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交接工作。

  二、1999年7月1日起,完成交接工作的科研机构开始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并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尽快按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转为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的科研机构,完成交接工作后,由接收单位负责到中编办办理变更手续。

  四、这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会同10个国家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为确保转制工作按期完成,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及时通报给我们。

  科学技术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