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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5-16    浏览次数:1

各区、县科委,各区、县民政局:

  为规范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与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负责对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天津市及各区、县民政局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委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六)有固定的场所;

  (七)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程序:

  (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向市科委或区、县科委提交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行性报告(书面材料);

  (二)填写《天津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表》(见附件);

  (三)提交章程草案。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程序: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开办资金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举办者,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二)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开办资金为50万元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区、县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三)有归国科技人员申请举办或持有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等特殊情况,经市科委审查同意的,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经区、县科委批准设立并由区、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区、县科委报市科委备案。

  五、市及区、县科委应当自接到举办者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六、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者提交的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章程草案、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有关登记表等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七、本通知由市科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20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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