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委,各区、县民政局:
为规范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与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负责对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天津市及各区、县民政局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委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六)有固定的场所;
(七)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程序:
(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向市科委或区、县科委提交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行性报告(书面材料);
(二)填写《天津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表》(见附件);
(三)提交章程草案。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程序: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开办资金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举办者,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二)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开办资金为50万元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区、县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三)有归国科技人员申请举办或持有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等特殊情况,经市科委审查同意的,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经区、县科委批准设立并由区、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区、县科委报市科委备案。
五、市及区、县科委应当自接到举办者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六、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者提交的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章程草案、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有关登记表等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七、本通知由市科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20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