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第一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1    浏览次数:2

京发改〔2012〕55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经济信息化委,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全面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现提出我市201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领域、依法应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附件1)、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附件2),并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重点领域

  2012年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领域为:重点污染物排放监控企业、重点能耗水耗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学校、医院、住宿和餐饮、交通运输等)单位。

  二、清洁生产审核进度安排

  准备阶段(5月)。拟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成立专门机构,制定清洁生产工作计划,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审核大纲,做好审核前期工作。

  实施阶段(6-11月)。申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咨询机构的协助下,按照审核大纲组织清洁生产审核,编制完成审核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评估阶段(12月)。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准备开展审核评估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部门推动、广泛宣传。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宣传清洁生产相关政策,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组织推进本区域清洁生产重点审核领域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加快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建设,使其成为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

  (二)分类实施、整体推进。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列入《依法应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加强自身约束,自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全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5月15日前,依法应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等材料报送至区县环保局,并抄送区县经信委;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等材料报送至区县发展改革委。5月底前,各区县部门将参加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积极引导、大力支持。对自愿开展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市级财政将对其审核费用给以适当补贴;对审核报告中提出的中高费方案,市级部门将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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