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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6    浏览次数:2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特制定《北京市技术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北京市技术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技术市场统计工作,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技术市场管理及技术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与技术市场统计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发布技术市场统计年报和技术市场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作用等统计信息。

  第四条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订技术市场统计指标体系;

  (二)组织技术市场统计调查、监督和检查;

  (三)对技术市场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公布技术市场运行监测信息;

  (四)指导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开展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五)对技术市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专业培训;

  (六)技术市场统计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统计工作,协助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展技术市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做好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和审核技术合同及交易信息;

  (二)定期对技术合同及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三)定期报送统计月报和年报等相关统计信息;

  (四)管理技术合同统计资料;

  (五)其他技术交易信息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及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提供技术市场统计信息:

  (一)在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如实填写技术合同相关信息;

  (二)作为技术市场统计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技术交易信息。

  第八条 从事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建立技术市场统计信用档案,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统计信息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条 技术市场统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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