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8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省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全省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计划制定、任务下达、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监处负责落实部、省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确认的药残超标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查处工作,并派员参与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抽样及执法工作;抽样人员中持有渔业执法证件的不少于2名(含2名)

  省海洋与渔业厅指定的质检机构负责样品检测工作,并对抽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时限规定

  ㈠检测时限。质检机构应在抽样后的20天内完成检测工作。对于检测确认的药残超标样品,质检机构应在检验结束后24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出(以寄出当日邮戳为准)或传真至省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和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监处。

  ㈡执法时限。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后,应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在10天内将查处结果上报省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并抄送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监处。

  三、工作要求

  规范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是为了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各单位要各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保障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在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时,必须认真填写《水产品量安全执法检查(监督抽查)记录表》,逐步建立监督抽检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对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伪造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监督抽查)记录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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