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06-08-22    浏览次数:3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津经科[1996]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根据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天津海关联合颁发的[津经科(96)20号、财企一联(96)24号]文“天津市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大中型工业企业和企业集团。

第三条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的主管部门。为了实施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将设立由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海关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等有关部门组成“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下设认定办公室。各方派员参加,负责组织办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和复审工作,办公室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经委。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第四条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任务、组织形式、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要符合“天津市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要求。

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在l亿元以上;企业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新产品产值率始终处于同行业领先位置;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经济保证。

3.企业对于技术中心的投入经费要达到当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而且逐年要有所增长;技术中心实行财务独立,其所需经费应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投入。

4.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及激励运行机制,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

5.企业技术中心的人员要精干,素质要高,知识结构要合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要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70%以上或具备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30%。

6.企业要有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措施;技术中心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来确定研究和开发的课题。

第三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审批和复审

第五条 申请

企业根据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填写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和建立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和建立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首先向主管总公司、局申报,总公司、局初审后,一式三份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第六条 审批

1.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根据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对企业和技术中心进行考核。

2.经审查合格的技术中心,由市经委、科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联合发文,确认其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颁发“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

第七条 复审

1.对已认定的技术中心,每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停止其本年享受的优惠政策;连续二年复审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2.在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或复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认定资格或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认定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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