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垂杨柳医院等108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项目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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