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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的措施

发布日期:2005-10-25    浏览次数:3

               
  为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05]55号),现就加大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出如下措施:
  1、鼓励本市具有科技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依据科技项目指南或科技项目招标文件,单独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科委将对其予以支持。
  2、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鼓励个体私营企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及支持申报科技奖励。
  3、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或以参股的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向社会开放。对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市科委可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
  4、鼓励本市具有技术优势的个体私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其与科研机构共建工程中心,开发共性技术,为行业发展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可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
  5、鼓励和支持本市个体私营企业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向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津政发[2005]19号文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6、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可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入住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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